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春苗儿童救助基金会项目的管理,提高项目执行效率和项目质量,特制定本管理规定。
第二条 本规范使用于由北京春苗儿童救助基金会筹资,并由项目部执行的项目活动,项目应该与机构的发展愿景、使命相一致。
第三条 项目选择
(一)以帮助每一个孩子:愿每一个孩子都拥有家、健康、关爱、快乐和希望为原则
(二)致力于为儿童提供医疗、养育的专业服务,帮助孩子们快乐成长、融入社会
(三)项目遵循“尊重求助者意愿、尊重合作医院意愿、尊重捐赠方意愿、公开透明、体现资助效益”的原则
(四)项目遵循以孩子为中心,志愿者、社工服务活动培训为主,全面、专业、成长、持续的原则
第四条 立项和审批:
(一)前期接触:秘书处与合作伙伴进行项目谈判,形成项目合作意向;
(二)立项:展开调研,形成调研报告,经过内部讨论一致通过则可立项;
(三)审批和备案:项目金额在50万元(含)以上的,《项目意向报告》提交理事会审批;金额在50万元(含)以下的项目,由秘书长决定,报理事会备案;
(四)签订协议:项目经报理事会批准和备案后,北京春苗儿童救助基金与合作机构签订《合作协议》。
第五条 项目实施
北京春苗儿童救助基金会秘书处按既定方案监管,由该项目的主管全权负责,并应定期向秘书处、项目总监、合作方报送项目实施情况,项目结束时提交项目总结报告。
第六条 项目评估
项目执行过程中以及项目完成以后,对项目进行全程评估,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,改善项目实施效果。
第七条 本办法经北京春苗儿童救助基金理事会批准后执行,由北京春苗儿童救助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。
本制度于2011年1月制定,2011年1月1日起实施,若本制度与国家相关规定有悖之处,以国家规定为准。